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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8至13條規定辦理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聘請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二) 護理人員:具有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資格。
學歷 經歷(授課領域)
碩士以上 3年(含)以上
大學 5年(含)以上
專科 7年(含)以上
(三) 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四) 其他領域之講師其該領域之學經歷規定比照護理人員。
(五)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三、 辦理本作業之人力配置:含核心小組、審查組及秘書處之行政人員。
四、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一)核心小組
1、組成:
本會組成「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與課程積分審查核心小組」(以下簡稱核心小組),執行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積分採認等相關事宜。
2、職責:
(1) 制定繼續教育課程審定共同標準內容
(2) 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督導及維護
(3) 其他相關事務
(二)審查組
1、組成:
課程審查委員成員,由本會專業委員會之委員擔任,經本會理監事會核可通過。
2、職責:
審查委員負責執行審查繼續教育相關業務。
(三)秘書處行政工作人員(1-3名):處理繼續教育等相關行政業務。 (四)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核心小組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以討論課程審定及積分採認相關事宜,申覆相關疑異。
五、 本會受理申請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採認作業如表列:
申請方式 實 施 方 式
機構、個人 一 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5點。
機構、個人 二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護理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2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10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機構、個人 三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1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機構、個人 四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1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3點。但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機構 五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1點。但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機構 六 參加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2點。但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機構、個人 七 在國內外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護理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第二作者積分6點,其他作者積分2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個人 八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5點,每學期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個人 九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1點,超過15點者,以15點計。
個人 十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25點計。
個人 十一 至國內外護理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2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5點。但超過25點者,以25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1點得以2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1點得以1.5點計。
六、 本作業處理流程
(一) 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之30日曆天前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受理單位於收件後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復後5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二) 檢附資料:申請表、課程之內容及授課者學經歷證件影本電子檔。(申請表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內容,資料填寫及檢附文件詳如操作指引 『積分申請網路填寫內容及證明文件準備』檔。
(三) 辦理完成後4週內,自行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將經該機構用印後之學員出席簽名單電子檔或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以成果報告附件方式上傳至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中(路徑:案件管理點選該活動之功能列/成果),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若有刷卡機,給予學員簽到退,即可不用郵寄簽名影本。
(四) 個人申請:本會受理辦理期限自每年4月1日至每年6月30日止,請於每年 6月30日前,自行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審定單位於4週內回復,每年以一次為限,複審一次為限。
七、 作業監督方法:
(一) 現場查核:
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單位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者,經審定核心小組核定後,將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二) 學員出席查核:
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八、 相關文件保存: (一)本會審定小組事務所負責之文件(專用檔案)應保存7年。 (二)本會設置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保存7年。
九、 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一) 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1年內拒絕受理,1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
(二) 本會於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通過之繼續教育課程類似之廣告。若違反,本學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1個月內拒絕受理,1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三) 同一案件已向護理團體其他護理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不予計分,予以告誡,再犯,當年度不以採認。
(四) 每場次應簽到退,超過4小時者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十、 收費項目與金額本會審核資料齊全後以mail通知繳交審查費用,確認收到後送審。
(一) 急件送審(開課前2-4週內),審查費用則2倍計算。
(二) 機關團體申請: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所需之費用分列如下:
課程認證積分 審查行政費
≦4小時 400元
5~16小時 600元
>16小時~48小時 800元
48小時以上 800+50*時
每超過1小時,以50元計
(三) 個人案件申請:依個人申請積分數收取費用,1積點為30元。
(四) 繳費方式:
1、 以郵政劃撥及電匯方式付審查費。
銀行名稱 戶 名 帳 號
A、電匯(非ATM)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 社團法人台灣護理學會 31203000160993
B、郵政劃撥 郵局 社團法人台灣護理學會 00041819
2、 方法:將費用收據傳真至本會。(傳真機號碼: (02)2704-9693,積分申請專線:(02)270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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